发展商 在办理 工商登记 时,如在经营范围 内有物业管理 内容 ,且业主 事先 与开发商 在房屋买卖 合同 中有约定 ,即交付 房屋 的前提条件 之一 ,必须 是业主 交了物业费 才能 给钥匙 。 发展商 的做法 当然 是合理 的。 如合同 中没有 事先 约定 ,则应按照 买卖合同 中业主 和开发商 之间 的约定 进行 交付 ,开发商 不得 附加 任何 条件 。 对此 ,开发商 拒交 房屋 属于 违约 行为 ,业主 可通过 法律 途径 追究其 违约责任 。 此外 ,如果 在本案 中开发商 委托 物业公司 办理 房屋 交接 手续 ,则视为 开发商 在履行 交付 义务 ,物业公司 的代理 行为 的后果 应由开发商 承担 。 而且 物业公司 的代理 事项 仅限于 办理 房屋 交接 手续 ,物业管理费 用的收取 则应根据 业主 与物业公司 签订 的物业管理 合同履行 。 房地产管理 公司 的代理 交房 行为 与物业服务 行为 是两种 不同 的法律关系 ,不可 混淆 。 尽管 有的时候 开发商 已经 把房子 交付给 了业主 ,但是 业主 由于 自己 的一些 原因 ,可能 短期内 也不会入住 ,这样 的情况 下,实际上 每个月物业 都会 对其收取 一定 数额 的物业管理费 。 究竟 该不该 交呢,毕竟 业主 实际上 并没有 享受 到物业 所提供 的服务 ,从目前 情况 看,不管 业主 是否 实际 入住 ,即使 是空置 的房屋 也要 支付 相应 的费用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