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效延长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于中止、中断外而保留的救济空间。所以169条可以看作是一个兜底性的解释条款,它没有具体的内涵,外延宽泛,只要是符合常人理智的公平、正义的“特殊情况”都可以看作是客观障碍。当然这必然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在不同的小区根据不同的规定物业管理费的多少也就存在差异。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是为了更好的建设和谐小区,保障小区的安全管理以及卫生处理。因此物业的存在,不仅仅是为了防止不文明事件的发生,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小区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