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 收费 以公共服务 为主 ,包括 公共 设备 、设施 的日常 运营 、维修 维护 、绿化管理 、保安 、保洁 等,不论 业主 是否 实际 入住 ,即使 房屋 空置 ,也要 缴纳 相应 费用 。 物业 共用 部分 与物业 所有权 有密切联系 ,物业服务 企业 对于 共有 部分 的管理 与维护 ,物业费 的缴付 义务 对全体 业主 来说 是平等 的,否则 ,物业服务 关系 的稳定性 和确定性 将被打破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物业服务 纠纷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第六条 规定 ,物业服务 企业 已按照 合同 约定 及相关 规定 提供 服务 ,业主 仅以未享受 或者 无需 接受 相关 物业服务 为抗辩 理由 的,不予以 支持 。

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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