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自诉案件 ,受害人 ,即自诉人 ,即原告 ,具有 上诉 权。 上诉 权是被告人 、自诉人 、附带 民事诉讼 当事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任何人 不得 以任何借口 剥夺 其权利 。 按照 刑事诉讼法 及其 司法解释 的有关 规定 ,对初审 判决 不服 ,可以 提出 上诉 的主体 包括 :
被告人 、自诉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被告、自诉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均可代表 自己 对初审 的判决 、裁定 提出 上诉 ,包括 附带 民事诉讼 判决 、裁定 ,具有 同等 的上诉 权利 。
2、被告人 的辩护人 和近亲 ,经被告人 同意 ,可以 提出 上诉 。 被告及近亲 之上诉 ,须经 被告同意 ,并以被告之名义 提出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 条规定 :“近亲 ”为夫 、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 姐妹 。
3、附带 民事诉讼 的当事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对一审判决 、裁定 中的附带 民事诉讼 部分 可以 提出 上诉 。 如被告既是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的被告,又是 附带 民事 部分 的被告,则被告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可就刑事 部分 和附带 民事 部分 提出 上诉 ;而原告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只能 就附带 民事 部分 提出 上诉 ,且不能 就刑事 部分 提出 上诉 。 如被告仅为附带 民事 部分 的被告,则被告及其 法定代理人 只能 就附带 民事 部分 提起 上诉 。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严格执行 案件 审理期限制度 的若干 规定 》第一条 适用 普通程序审理 的第一审 刑事 公诉案件 、第一审 刑事自诉案件 、被告人 被羁押 的第一审 刑事自诉案件 以及 第二审 公诉 、刑事自诉案件 的期限 为一个月 ,最迟 不超过一个半月 ;附带 民事诉讼 案件 的审理期限,经本院 院长 批准 ,可延长 两个月 。
具有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情形 之一 的,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 批准 或者 决定 ,审理期限可以 再延长 一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 受理 的刑事 上诉 、刑事 抗诉 案件 ,经最高人民法院 决定 ,可延长 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