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 受理 的刑事案件 ,无论是 公诉案件 还是 自诉案件 ,都有 一个 明确 的时限 。 根据 我国 刑事诉讼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 有关 司法解释 的规定 ,适用 普通程序审理 的被告人 自诉 羁押 案件 ,应当 在被告人 羁押 2个月内宣判 ,最迟 不超过3个月。 具有 法定 延期 条件 的,经高级人民法院 批准 或者 决定 ,可以 延长 一个月 。 自诉 刑事自诉案件 ,适用 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人 不在押 ,应当 在立案 后6个月内作出 判决 。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 审理期限,经本院 院长 批准 ,可延长 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 条被害人 有权 直接 向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 受害人 的法定代理人 和近亲 有权 向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要求 受害人 的法定代理人 或亲属 。 法院 应依法 受理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