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 交通事故 的一般 程序 如下 :
1、现场 调查 需要 现场 调查 的内容 有:
(一)交通事故 当事人 的基本情况;
(二)车辆 装载 情况 和车辆 安全技术 状况 ;
㈢交通事故 的基本 具体 事实 ;
(四)当事人 在事故 中的违法 驾驶 行为 和造成 交通事故 的具体情况 和致因;
(五)发生 交通事故 时道路 状况 ;
(六)与交通事故 有关 的其他 具体 事实 。
2、检验 、鉴定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 部门 对当事人 身体 、精神 或身体 伤害 程度 、尸体 等情况 ,包括 事故 发生 时车辆 的速度 、现场 的事故 痕迹 以及 发生 事故 的交通状况 进行 调查 。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 部门 应当 在现场五天 内,向具备 勘验 资格 的专业 人员 和合格 人员 进行 现场 检查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