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 ,刑事案件 属于 国家公诉 ,受害人 无权 决定 是否 撤案 ,除非 公安机关 认为 不够 严重 ,案件 不能 轻易 撤销 。 对于 已经 立案 的案件 ,经侦查 认为 不构成犯罪 或者 不应当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的,只有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 机关 和人民检察院 对已经 立案 的案件 ,才应当 作出 撤销 判决 ,从而 标志 本案 不成立 。《刑事诉讼法》 第163 条侦查 过程 中,发现 不能 追究 犯罪嫌疑人 刑事责任 的,应当 予以 撤销 ;已经 被捕 的嫌疑人 ,应当 立即 释放 ,发给 释放 证,并通知 原批准逮捕 的人民检察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