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提出 请求 ;有关 法律规定 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人身 损害赔偿 案件 适用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 是根据 受害人 的工作时间 和收入 状况 确定 的。 错失 时间是 根据 受害人 接受 治疗 的医疗机构 出具 的证明 确定 。 对因伤 致残 导致 的连续 误工 的,误工 时间 可计算 到定 残日前一天 。 受害者 有固定收入 的,误工费 按实际 减少 收入 计算 。 如果 受害者 没有 固定收入 ,则按最近 三年 的平均收入 计算 ;如果 受害者 无法 提供 近三年 平均收入 的证据 ,则可参照 被诉法院 所在地 相同 或相近 行业 上一年 职工 的平均工资 。 该解释 对误工费 损失 没有 最高 限额 。 对“受害人 有固定 收人,误工费 按实际 减收 人计算 ”,有两点 需要 明确 :1.该固定收入 须有合法 证明 ;2.该固定 收人必须 是受害人 实际 减少 的,如果 受害人 受到 损害 ,其供职 单位 未扣发 或未全部 扣发 其收人 ,其误工费 应不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人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人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
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