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 主管部门 的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对不符合 法律规定 条件 的公司设立 、登记 申请 或者 股票 、债券发行、上市 申请 、批准 或者 登记 ,致使 公共财产 、国家 和人民利益 遭受 重大损失 的,处五年 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由上级 机关 强令 登记 机关 及其 工作人员 实施 前款 行为 的,对其直接 负责 的主管人员 ,依照 前款 规定 处罚 。 违规 经营 公司 、证券 职权 罪是指 工商行政 管理 、人民银行 、证券 管理 等国家有关 主管部门 的工作人员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对公司设立 、登记 申请 、股票 、债券发行、上市 申请 、股票 、债券发行、上市 申请 予以 批准 或者 登记 ,造成 公共财产 、国家 和人民利益 遭受 重大损失 的行为 ,以及 上级部门 、地方 强令 登记 机关 及其 工作人员 实施 上述 行为 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