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 服务合同 ”是指 物业 建设单位 和物业服务 企业 在前期物业 管理 阶段 双方 权利义务 达成 的协议 ,是物业服务 企业 被授权 开展 物业管理 服务 的依据 。 房地产 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规定 :“在业主 或者 业主大会 任命 物业服务 企业 前,建设单位 对其进行 选聘 的,应当 签订 书面 的物业服务 合同 。 前项 物业服务 合同 的当事人 不仅 包括 建设单位 和物业服务 企业 ,还包括 业主 。 实务 中,物业 销售 和业主 入住 都是 不间断 的。 在这 一阶段 中,需要 2/3以上 投票权 的业主 投票 形成 业主大会 的决议 是不 现实 的,物业管理 服务 在这 一阶段 也是必须 的。 为此 ,为避免 在业主大会 选择 物业服务 企业 前出现 物业管理 真空 ,明确 前期物业 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规范 前期物业 管理 活动 ,《物业管理 条例 》明确规定 前期物业 管理服务活动 。

相关法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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