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283 条规定 ,犯本罪的,处三年 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 。 该罪侵犯 的对象 是间谍 专用 器材 的管理 秩序 ,而间谍 专用 器材 是国家安全 机关 用于 秘密 侦查 、联络 的工具 。 国家安全 机关 对其进行 技术 侦察 ,履行 安全保卫 工作 必不可少 的手段 ,但这些 手段 使用不当 ,会侵犯 公民 的隐私权 、企业 的商业秘密 等。 此外 ,秘密 联络 、截密等器材 直接 关系 到国家安全 利益 ,因此 ,这些 间谍器材的生产 、分配 、使用 都必须 经过 严格 的管理 。 窃听 、窃照等专用 间谍器材的范围 由国家安全部 予以 确认 ,任何 个人 或组织 均不得 非法 持有 、使用 窃听 、窃照专用 间谍器材,窃听 、窃照等专用 间谍器材的范围 ,均应由有关 主管部门 予以 确定 。 法律 生产 、销售 间谍 专用 器材 的行为 违反 了国家有关 规定 ,扰乱 了国家 对间谍 专用 器材 的管理 秩序 。 违法乱纪 专用 器材 流入 社会 ,在严重 侵犯 公民 个人隐私 、侵犯 商业秘密 的同时 ,也会给国家安全 利益 带来 损失 ,特别 是秘密 联络 、截密电子设备 流入 社会 将对社会秩序 和整个 国家利益 构成 严重威胁 。 按照 本条 规定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 对其专门 管理 的窃听 、窃照等特种 间谍器材,而窃听 、窃照等专用 器材 是用于 秘密 侦听 、拍摄 被侦听 对象 的言语 、行为 的工具 ,如空发报 报机、密写工具 、电子 监听 、截取 器材 等是用于 秘密 联络 、破译密码 、截密的工具 。

其中 包括

(1)秘密 窃听 和窃照器材 ;

(2)突发 式报警器 、一次性 密码本、密写器;

(3)用来 获取 情报 的电子 监听 和截获 器材 ;

(4)其他 专门 的间谍器材。

第一 ,专用 窃照器材 可能 会对我国 的国家安全 产生 一些 影响 ,因为它有可能成为 他人 和非法组织联系 的工具 ,同时 ,如果 被用于 民用 ,则极有可能对我国 公民 的隐私 和企业 的商业秘密 造成 非常 严重 的损害 ,因此 我国 对专用 窃照器材 室严格控制 。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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