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 要件 本罪侵犯 的对象 是公私 财物 的所有权 。 可以 是各种 形式 的公私 财物 ,包括 生产资料 、生活资料 、动产 、不动产 等。 但如果 行为人 故意 破坏 的是本法 另有规定 的特定 财物 ,损害 其他 客体 要件 的,应当 按照 本法 有关 规定 处理 。 如对交通工具 、交通设备 、易燃易爆 设备 、广播电视 、电讯 等危害 公共安全 的,依据 本法 第二章 所述 罪名 论处 。
(二)客观 要件 本罪在客观 方面 表现 为公私 财物 数额较大 或者 有其他 严重 情节 的行为 。 破坏 ,是指 以焚烧 、摔砸等方式 使其全部 丧失 价值 或使用价值 ;损坏 ,是指指 使某物 部分 失去 价值 或使用价值 。 破坏 公共 和私人 财产 的方法 有多种 。 但如果 行为人 采用 放火 、决水、投毒 、爆炸 等危险方法 破坏 公私 财物 ,危害 公共安全 的,应按本法 分则 第2章规定 的危害 公共安全罪论处 。 蓄意 破坏 公私 财物 行为 ,必须 达到 数额较大 或有其他 严重 情节 才构成犯罪 。 我们 所说 的情节严重 ,是指 重要 物品 损坏 严重 ,毁坏 手段 特别 恶劣 的;毁坏 急需 物品 造成 严重后果 的,动机 卑鄙 地企图 嫁祸于人,等等 。 蓄意 破坏 公私 财物 ,情节 较轻 的,属于 违反 治安管理 的一般 行为 ,应按照 《治安管理 处罚 条例 》第23 条的规定 ,处十五日 以下 拘留 或者 警告 ,可以 单处或者 并处 二百元 以下 罚款 。 并按照 该条例 第8条规定 ,责令 肇事者 赔偿损失 。
(三)主体 要件 本罪的主体 是一般 主体 ,凡达到 刑事责任 年龄 并具备 刑事责任 能力 的自然人 都可以 构成 本罪。 (四)主观 要件 本罪在主观 方面 具有 故意 。 罪行 的目的 不是 非法 获得 财物 ,而是 破坏 财物 。 它是侵犯财产罪 中的毁财型犯罪 与其他 贪利 型犯罪 的基本 区别 。 犯罪 的原因 多种多样 ,一般 是出于 个人 报复 或嫉妒心理 。 失火 、过失 决水、过失 爆炸 和过失 破坏 交通工具 、交通设备 、易燃易爆 设备 、广播电视 、电信 设施 等犯罪行为 ,除本法 特别规定 外,还须按有关 条款 追究 刑事责任 ,过失 毁坏 公私 财物 的,不构成犯罪 ,属于 民事赔偿 问题 。 财物 数额 在5000 元以上 的,可以 立案 。 情节 较重 的,处三年 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节 较重 的,处三年 以上 七年 以下 有期徒刑 。 未构成犯罪 的,一般 实行 治安处罚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