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 条业主委员会 是业主大会 的执行机构 ,其职责 如下 :

一、召开 业主大会 ,汇报 物业管理 工作 的执行 情况 ;

(二)代表 业主 与业主大会 选定 的物业管理 企业 签订 物业服务 合同 ;

(三)及时 听取 业主 、物业 工作人员 的意见和建议 ,监督 协助 物业管理 企业 履行 物业服务 合同 ;

㈣监督 业主公约 的执行 情况 ;

(五)业主大会 赋予 的其他 义务 。

【解释 】本条 规定 了业主委员会 的地位 和职责 。

㈠业主委员会 的地位 为业主大会 的执行 机关 。“ 业主委员会 ”是由业主大会 选举 并由房地产 行政 主管部门 登记 ,代表 和维护 全体 业主 合法权益 的组织 。 在物业管理 领域 ,业主委员会 是中长期 存在 的、代表 业主 行使 业主 自治 管理权 的机构 ,是业主 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 服务 ,实行 业主 集体 事务 民主制度,办理 本辖区 内涉及 公共事务 和公益事业 的社会 自治 组织 。 由业主 会议 选举 组成 ,对自治 权限 范围 内的物业管理 工作 实行 统一 领导 ,但必须 对业主大会 会议 负责 并报告 工作 ,不享有 自治 管理规范 订立 权,因此 ,业委会 必须 服从 业主大会 会议 ,并受业主大会 会议 的管辖 ,处于 从属于 业主大会 会议 的法律 地位 。

相关法条

根据《民法典》第505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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