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解析:原审被告人赵某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一案,辽宁省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x日以(2016)辽1321刑初2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某无罪。宣判后,辽宁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以(2018)辽13刑终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赵某之妻张华以“赵某取得370万元是依据合同取得,双方具有履行合同的合法对价;赵某并未实施物理性破坏行为”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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