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构成刑事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特别严重情节之一:
1)死亡2人或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2)造成6人以上死亡,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刑事诉讼法》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