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 发生 交通事故 ,受害人 应根据 自己 的情况 赔偿 相应 的营养 费用 。 那交通事故 营养费 的赔偿标准 如何 ?
1、营养费 是恢复健康 所必需 的费用 ,应包括 购买 补品 的费用 、住院 期间 的适当 汤水 等。 现今 日常生活 中,人们 普遍 重视 生活质量 ,普遍 重视 营养 的补充 ,伤病者所需营养 的对应 费用 显然 不是 日常生活 所必需 的营养品 ,因此 ,对于 需要 支付 营养费 的营养品 范围 和等级 ,应由医疗机构 提供 意见 作为 参考 。
2、营养费 根据 受害人 致残 情况 :受伤 严重 ,不需要 住院治疗 的,一般 不赔偿 营养费 。 如因受伤 而造成 的轻伤 ,应赔偿 营养费 ,在补偿 期间 内,从受损害 之日起 至基本 恢复 期间 止。
3、参考 医疗机构 的意见 ,或者 请法医鉴定 。 医患 双方 的意见 作为 参考 ,是解释 规定 的先决条件 ,其营养 意见 应以辅助 治疗 的需要 为前提 ,医疗机构 若未出具 营养 意见 ,则推定 为不需辅助 治疗 的营养 ,不应对 营养费 进行 赔偿 。 在人身 损害赔偿 案件 中,对残疾 、死亡 、被扶养 人生活费 的计算 ,应根据 案件 的实际情况 ,结合 受害人 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等因素 ,确定 适用 城镇居民 人均 可支配收入 (人均消费性支出 )或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 (人均 年生活消费 )的标准 。 受害者 虽为农村户口 ,但在城市 经商 、居住 ,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 收入 来源 地为城市 ,应按照 当地 城镇居民 的有关 标准 计算 有关 损害赔偿 费用 。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