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葛先生是河南省新乡人,在该地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因该地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葛先生的房屋。由于葛先生未与征收主管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葛先生认为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县主管部门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先生委托了楹庭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针对县执法部门和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县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书》,后县执法部门提出了上诉,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此,律师在二审开庭中指出:

1、葛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决定书是在该地块存在征收,且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县执法部门为了达成征收葛先生房屋的目的,不惜通过将葛先生合法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征收、拆除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县执法部门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

1、不能一律按违建拆除。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拆除的,比如说是因为修建学校或者是修建医院,或者是修建道路而拆除的情况下,是应当给予补偿的。另外一类是因为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为近几年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是修订的比较完善的,都明确要求来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如果在此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去补办相应的手续的,这类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拆除以后,不予补偿或赔偿的。

2、拆除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当然,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的,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建筑物的,导致所有权人不能够对于建筑成本进行回收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行政机关突然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建筑物拆除了,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该建筑物里面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是生产物品被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建筑成本,比如说砖、钢结构的一些设施没有办法再回收利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3、注意区分建筑物性质我们之前在湖南某地代理过一些案件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的房屋是形成于80年代的老房屋,有关部门因为征收与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经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征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并通过补偿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的问题,而不是直接以违建的形式去拆除原告的房屋。

以拆违拆除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强制性地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遇到拆迁,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形式下达拆除通知书,或者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认真审查自己建筑物的事实情况,来区别分析对待,认真分析,依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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