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伤 没有 致残 的人如因交通事故 受伤 但还没有 达到 致残 程度 ,则伤者 可就7项索赔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宿费 、住院 伙食 补助费 及必要 的营养费 ;
2、因交通事故 致残 的,除第一条 的各项 费用 外,还可索取 下列 赔偿 项目 (6项):残疾 辅助器具费、被扶养 人生活费 以及 因康复护理 、继续 治疗 所需 的康复 费、护理费 、后续治疗费 等。
3、死亡 受害人 死亡 的,赔偿义务 人除应当 按照 抢救 治疗 情况 赔偿 有关 费用 外,还应当 赔偿 下列 6项费用 :丧葬费 、被扶养 人生活费 、死亡 补偿费 以及 受害人 亲属 处理 丧葬 事宜 的费用 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