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审理 道路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案件 适用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第十八条 规定 :驾驶人 未取得 驾驶 资格 、未取得 相应 驾驶 资格 、醉酒 、服用 国家 管制 精神药品 或者 麻醉药品 后驾驶机动车 发生 交通事故 、驾驶人 故意 制造 交通事故 三种 情况 下,保险公司 在赔偿 范围 内向 侵权人 主张 追偿权 的,人民法院 应予以支持 。

有哪些 情况 可以 由保险公司 追偿 ?

《关于 审理 道路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案件 适用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第十八条 规定 :驾驶人 未取得 驾驶 资格 、未取得 相应 驾驶 资格 、醉酒 、服用 国家 管制 精神药品 或者 麻醉药品 后驾驶机动车 发生 交通事故 、驾驶人 故意 制造 交通事故 三种 情况 下,保险公司 在赔偿 范围 内向 侵权人 主张 追偿权 的,人民法院 应予以支持 。

与醉酒驾驶 等情形 相比 ,交通 肇事逃逸 行为 的危险性 较大 ,其主观 恶性 较大 ,社会 危害 后果严重 。 对肇事 后逃逸 行为 ,应当 参照 《机动车 交通事故 责任 强制保险 条例 》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 ,保险公司 对抢救 费用 等承担 先行 垫付 责任 后,有权 向致害 者进行 追偿 ,并由致害 者承担 终局 赔偿责任 。

对保险公司 追偿权 的法律 分析 。

①举轻而明重。“ 交强险条例 ”和“侵权责任法 ”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 享有 追偿权 的情形 包括 :驾驶人 无证件 、醉酒驾驶 、被保险 机动车 被盗 抢以及 被保险人 故意 制造 交通事故 。

因交通事故 未及时 救助 伤者 ,故意 逃离现场 ,主观 上存在 严重 过错 ,与醉酒驾驶 等行为 具有 同等 严重 的社会 危害性 ,应由侵权人 承担 赔偿责任 。

②避免 转移 风险 。 交强险 具有 法律 上的强制性 和一定 的社会公益性质 ,其设立 的目的 是保证 事故 受害人 的人身损害 能得到 及时 、有效 的赔偿 。

当行为人 逃逸 时,法律 已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 应在交强险 范围 内进行 赔偿 ,保险公司 承担 赔偿责任 后,赋予 保险公司 追偿权 ,可以 避免 侵权人 通过 交强险 转嫁 风险 。

③保持 公序良俗 。 逃逸 是违反 社会公德 、有损 公序良俗 的严重 违法行为 ,保险公司 应承担 最终 的赔偿责任 ,并在一定 程度 上助长 了逃逸 行为 的存在 。

这种 鼓励 驾驶员 谨慎 、遵章驾驶 等积极 的社会 价值取向 是违背 的,不利于 实现 司法 的社会 效果 。 因此 ,在交强险 范围 内,保险公司 有权 向逃逸 的侵权者 追偿 。

现在 ,我们 第一次 买车 的时候 都要 为爱车 支付 相应 的保险费 ,因为 一旦 以后 发生 交通事故 ,可以 通过 保险公司 的理赔 来减少 自己 的损失 ,但是 作为 保险公司 对这些 交通事故 、甚至 是肇事逃逸 难以 赔偿 的案件 都是 有权利 追偿 的。

相关法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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