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 肇事逃逸 的情况 下,要负全责 。 客观 要件 的确定 ,是以当事人 对事故 负主要 责任 或者 全部 责任 为定罪 的必要 要件 ,在司法 操作 中,责任 的大小 往往 是采用 交通警察 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书 ”来确定 的。 但在行政执法 程序 中,存在 一种 推定 事实 的证明 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 交通事故 处理 办法 》第二十条 规定 :“当事人 逃逸 或故意 破坏 、伪造 现场 、毁灭 证据 ,造成 交通事故 责任 无法 认定 的,应当 负全部 责任 。 第21 条规定 :“一方 有条件 报案 而未报案 或报告 不及时 ,致使 交通事故 责任 无法 认定 的,应当 负全部 责任 。”
通过 上述 两条 规定 ,交警 在处理 交通事故 时,应当 认定 事故责任 ,在具备 了法定条件 、无法 认定 事故责任 的情况 下,可以 推定 为事故责任 ,而事故 发生 的真实情况 可以 不再 证明 。 从而 确立 “行政 推定 ”的法定 证明 方式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