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的有关 规定 ,对操纵 证券期货 市场 的行为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应当 予以 追诉 :

1、单独 或共谋 ,持有 或实际 控制 证券 之流通股 份数 达该证券 之实际 流通 股份 总数 百分之三十 以上 ,并于 该证券 连续 二十个 交易日 合并 或连续 买卖 股票数 累计 达到 该证券 同期 总成交量 百分之三十 以上 的;

2、持有 或实际 控制 期货合约 数量 超过 期货交易所 业务 规定 的持仓量 百分之五十 以上 ,且在连续 二十个 交易日 内联合 或连续 买卖 期货合约 数累计 达到 该期货合约 同期 总成交量 百分之三十 以上 的;

3、与他人 串通 ,以事先 约定 的时间 、价格 和方式 相互 买卖 证券 或期货合约 ,并在该证券 或期货合约 连续 二十个 交易日 内成交 累计 达该证券 或期货合约 同期 总成交量 的百分之二十 以上 ;

4、在自己 实际 控制 的账户 间买卖 证券 ,或以自己 为交易 对象 ,自买 自卖 ,并在该证券 或期货合约 连续 二十个 交易日 内累计 成交量 累计 达到 该证券 或者 期货合约 同期 总成交量 的百分之二十 以上 的;

5、单独 或者 合谋 ,于当日 连续 申报 或者 卖出 同一 证券 、期货合约 并在成交 前撤回 申报 ,撤回 申报 量占该种 股票 总申报 量或该种 期货合约 申报 量的50 %以上 ;

6、上市公司 及其 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或其他 关联 人单独 或者 合谋 ,利用 信息 优势 ,操纵 该公司 证券交易 价格 或证券 交易量 的;

7、有其他 严重 情节 的。 对犯罪人 操纵市场 的行为 ,显然 是严重 违反 国家 证券 管理规定的行为 ,尤其 对国家经济 造成 了严重 的秩序 ,另外 对其他 股东 或者 投资者 造成 了经济 侵害 ,应当 根据 实际 违法 事实 的后果 进行 判决 。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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