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 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 规定 》的有关 规定 :发生 交通事故 后逃逸 的,如果 尚未 构成犯罪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 部门 可以 对其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 的罚款 。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 部门 吊销 机动车 驾驶证 ,终身 不得 重新 取得 机动车 驾驶证 。 驾驶执照 核发 地车辆管理所 将对其终身 不得 重新 取得 机动车 驾驶证 的决定 记入 全国 公安交通 管理信息系统 备案 。

㈡刑事处罚 :

1、交通肇事 后逃逸 或者 有其他 特别 恶劣 情节 的,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 。 在第三条 中规定 了“交通肇事 后逃逸 ”的定义 ,即行为人 具有 本解释 第二条 第1款规定 和第二款 第2款。

(1)至(5)项所述 情形 之一 ,发生 交通事故 后,为了 逃避 法律 追究 而逃跑 。 此处 要注意 对“交通肇事 后逃逸 ”的认定 ,首先 ,交通 肇事逃逸 的前提条件 是“逃避 法律 追究 ”;其次 ,交通 肇事逃逸 并无时间 、地点 的限定 ,不应 只理解 为“逃离 事故现场 ”,对于 肇事 后未逃离 (或未能 逃离 )事故现场 ,而是 在将伤者 送至医院 后等待 交通管理 部门 处理 的时候 逃跑 ,也应视为 “逃离 事故现场 ”,对于 未逃离 (或未能 逃离 )事故现场 ,而是 在将伤者 送至医院 后等待 交通管理 部门 处理 的时候 逃跑 。 《解释 》第4条规定 :交通肇事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属于 “其他 特别 恶劣 情节 ”:

(1)死亡 二人 或重伤 五人 以上 ,负全部 或主要 责任 的;

(2)死亡 六人 以上 ,负有 事故 同等 责任 的;

(3)造成 公共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直接损失,负事故 全部 或主要 责任 ,无能力 赔偿 数额 六十 万元以上 的。

2、交通 肇事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 有期徒刑 。“ 交通 肇事逃逸 致人死亡”,根据 《解释 》,是指 交通 肇事者 为了 逃避 法律 追究 而逃跑 ,致使 被害人 因得不到 救助 而死亡 的情形 。 但是 关于 “交通 肇事逃逸 致人死亡”的刑法 理论 却有许多 不同 的观点 。 书中 提出 ,“因交通 肇事逃逸 致人死亡”的心理 态度 应局限于 过失 ,因为 交通肇事罪 是过失犯罪,为了 保持 犯罪构成 的纯洁性 ,其加重 构成 的心理 态度 也应是 过失 。 因此 ,《解释 》规定 :肇事 肇事者 为逃避 法律 追究 ,将受害人 带离 事故现场 后隐藏 或者 遗弃 ,致使 被害人 无法 得到 救助 或严重 残疾 的,应当 分别 依照 刑法 第232 条、第234 条第2款的规定 ,以故意杀人 或故意伤害罪 定罪 。 交通肇事罪 中逃逸 情节 较重 的,以杀人罪 定罪 。 每个人 都有 买车险 ,在发生 事故 的第一时间 要看 周围 得人有没有 受伤 ,有受伤 得先救人 ,没有 受伤 得进行 保护 ,然后 再打电话 报警 和保险公司 。 交通事故 中的逃逸 是一种 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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