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人身 损害赔偿 案件 适用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 根据 受害人 丧失 劳动 能力 或者 伤残等级 ,按照 法院 所在地 上一 年度 城镇居民 人均 可支配收入 或者 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 标准 ,按照 受害人 丧失 劳动 能力 或者 伤残等级 计算 。 但是 60 岁以上 的,年龄 每增加 一岁 就减少 一年 ;75 岁以上 的,按五年 计算 。 被害人 因伤致残 但实际收入 并未 减少 ,或者 伤残等级 较轻 但造成 职业 妨害 严重 影响 其劳动就业 的,可以 对残疾赔偿金 作出 相应 调整 。 补偿 权利人 提供 的证据 证明 其住所地 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 人均 可支配收入 或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 高于 法院 所在地 标准 的,可以 按照 其住所地 或经常居住地的有关 标准 计算 残疾赔偿金 或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