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 要件 本罪侵犯 的对象 是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 多数 人的生命、健康 和重大 公私 财产 的安全 。 该犯罪 的犯罪对象是特殊 的,即能够 造成 重大事故 、造成 人员 重伤 、死亡 或造成 公私 财产 重大损失 的危险品 。

(二)客观 要件 本罪在客观 方面 表现 为生产 、储存 、运输 、使用 危险品 过程 中,违反 危险品 管理规定,发生 重大事故 ,造成 严重后果 的行为 。

1、行为人 必须 有违反 危险品 管理规定的行为 。

2、生产 、储存 、运输 、使用 上述 危险品 ,违反 危险品 管理规定的行为 ,必须 属违法行为 。

3、因违反 危险物品 管理规定,发生 重大事故 ,造成 严重后果 的。

4、如果 发生 造成 严重后果 的重大事故 ,必须 由违反 危险品 管理规定的行为 引起 ,即两者之间 存在 着《刑法 》中的因果关系 。

(三)主体 要件 罪的主体 是一般 主体 。 就司法 实践 而言 ,主要是从事 生产 、储存 、运输 、使用 爆炸性 、易燃 性、放射性 、毒性 、腐蚀性 物品 的职工 。 但是 不排除 他人 也可构成 本罪。

(四)主观 要件 本罪的主观 方面 表现 为过失 。 也就是行为人 对违反 危险 货物 管理规定的行为 所产生 的危害 结果 具有 主观 上的、过分 自信 的心理 。 对于 违反 危险品 管理规定的行为人 ,其本身 既可能是出于 过失 ,也可能是故意 。 可以 接触 爆炸物 、易燃物 、腐蚀性 物品 等危险品 的市民 ,使用 相关 危险 物质 时要注意 使用 注意事项 ,如果 使用不当 ,就有 可能 引发 安全事故 ,而对于 这种 因素 引发 的事故 ,相关 各方 都有 可能 受到 处罚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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