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性质 的分析 从:
1、“犯罪 后表现 说”,即交通肇事 后又逃跑 、严重 受伤 的受害人 后来 又死亡 ,两者之间 是相互依存 的,逃逸 是交通肇事 行为 的继续 ,死亡 是重伤 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 ,行为人 可能 对受害人 可能 造成 的进一步 后果 有希望 或放任 ,但这种 心态 并未 与进一步 的行为 有关 ,也没有 独立 意义 ,或者说 逃逸 的实质 是行为人 在趋利避害 的心理作用 下,使肇事肇祸的条件 ;
2、“自主性 行为 说”,认为 交通肇事 后逃逸 的行为 是独立 的犯罪行为 ,应按数罪并罚 或按吸收犯 处理 ;
3、“单独 情况 说”,认为 交通肇事 犯罪 的行为人 在犯罪 后逃逸 ,因而 致被害人 死亡 的,应当 按照 不同 情况 分别 予以 处理 ,如果是在过失 支配 下,则不是 一种 独立 的犯罪行为 。 假如 是在新的故意 支配 下进行 的,则是一种 独立 的犯罪行为 。 出了车祸 ,大家都不会 想到 如何 逃避责任 ,要去救人 。 若因交通事故 而致 肇事者 逃逸 ,最后 受害人 死亡 ,则肇事者 间接 杀人 ,不但 要有社会舆论 ,还要 承受 心理压力 。 后半生 都会 带着 深深 的负罪感 在狱中 度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