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交通肇事罪 的法律 性质 ,刑法 理论界 众说纷纭 ,主要 有三种 观点 :一是 “罪后表现 说”,即受害人 在交通肇事 后逃离 、受伤 严重 ,随后 又死亡 ,两者 相互依存 ,逃逸 是交通肇事罪 的继续 ,死亡 是重伤 后特殊情况下必然结果 的必然结果 ,行为人 对被害人 可能 造成 进一步 后果 的希望 或放任 ,但这一 心态 并未 与进一步 的行为 有关 ,也就没有 独立 意义 ,或者说 逃逸 的实质 是行为人 在趋利避害 的心理作用 下,使肇事 肇事者 进一步 加重 的条件 ;二是“独立 行为 说”,认为 交通肇事 后逃逸 是独立 的犯罪行为 ,因此 应实行 数罪并罚 或者 按吸收犯 处理 ;其三 是“分别 情况 说”,认为 交通肇事 后逃逸 是一种 独立 的犯罪行为 ;其三 是“单独 情况 说”,认为 交通肇事 后逃逸 的行为 是一种 独立 的犯罪行为 ;其三 是“分别 情况 说”,认为 交通肇事 后逃逸 的行为 是一种 独立 的犯罪行为 ,因此 应实行 数罪并罚 或者 按吸收犯 处理 ;其三 是“分别 情况 说”,认为 交通肇事 后逃逸 行为 是一种 独立 的犯罪行为 ;其三 是“分别 情况 说”,认为 交通肇事 后逃逸 的行为 是一种 独立 的犯罪行为 ,因此 应实行 数罪并罚 或者 按吸收犯 处理 ;其三 是“分别 情况 说”假如 是在新的故意 支配 下进行 的,则是一种 独立 的犯罪行为 。 每个人 都要 勇于 承担责任 ,既要安抚 受害人 ,又要纠正 自己 的错误 。 一般来说 ,对于 自首 行为 ,只要 受害人 不过 多了刑事责任 ,就不会 被扣留 ,但相应 的赔偿 还是 需要 支付 ,这是 对受害人 的一种 生命 保障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