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 肇事者 不应 被判处 缓刑 。 交通 肇事逃逸 是指 交通肇事 后为了 逃避 法律责任 而逃跑 的行为 。 其主观 上具有 逃避 法律 追究 的心态 ,因而 没有 “悔罪 ”心理 ,在客观 上逃离 ,即使 他本人 未受事故 处理 机构 控制 、脱离 控制 、不愿 承担 刑事责任 或不愿 对被害 方进行 赔偿 等客观 上无悔罪 行为 。 因此 ,在其归案 后,即使 产生 悔罪 心理 ,实施 悔罪 行为 ,其“罪过 ”远大于 未逃逸 后逃逸 ,只作为 从轻 处罚 情节 考虑 ,不宜 适用 缓刑 。 实务 上,对于 交通肇事罪 的罪犯 ,若属于 一般 情节 ,即判处 三年 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或管制 ,并符合 其他 条件 ,则在判决 时有可能同时 宣告 缓刑 。 但如果 交通 肇事逃逸 的话 ,一般 不适用 缓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