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 ,在道路 交通事故 人身 损害赔偿 案件 的审理 中,保险公司 一般 认为 自己 不应该承担 诉讼费用 ,而中国保监会 《机动车 交通事故 责任 强制 保险条款 》(下称《保险条款 》)第十条 第四项 :“因交通事故 发生 的仲裁 或者 诉讼费用 及其 他相关 费用 属于 交强险 责任免除的项目 ,作为 保险公司 不负责 赔偿 和垫付 。 但是 ,从立法 设计 来看 ,交强险 保护 的利益 核心 是不 特定 的事故 第三者 受害人 ,其合同 的目的 是让事故 受害者 迅速 、直接 地获得 保险合同 规定 的保障 。 而且 这种 诉讼 的提出 ,正是 由于 保险公司 不愿 行使 人身损害 赔偿义务 ,因此 ,作为 违反 其立法 原意 的惩罚 ,保险公司 应当 为诉讼费 承担 。 现代社会中发生 一些 交通事故 后,会有 很多 补偿 ,但这种 补偿 ,通常 是由保险公司 来承担 ,毕竟 交强险 是每个人 都必须 购买 的。 在交强险赔偿 范围 内的部分 财产损失 ,双方 可以 自行 协商 ,协商 不成 还可以 到法院起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上诉费用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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