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 出具 的医药费 、住院费 等收款凭证 ,以及 病历 、诊断证明 等相关 证据 证明 。 补偿 义务人 不同意治疗 的必要性 和合理性 ,应当 承担 相应 的举证责任 。 医疗费用 赔偿 金额 ,根据 初审 法院 辩论 结束 前实际 发生 的金额 确定 。 脏器 功能 恢复 训练 所需 的康复 费用 、适当 的整容费用 及其 它后续治疗费 用,权利人 可在实际 发生 后另行 起诉 。 但是 根据 医疗 证明 或鉴定结论 确定 一定 发生 的费用 ,可以 与已经 发生 的医疗费 一起 予以 补偿 。
2、误工费 由受害人 的误工 时间 和收入 情况 决定 。 错失 时间是 根据 受害人 接受 治疗 的医疗机构 出具 的证明 确定 。 对因受伤 致残 导致 的连续 误工 的,可计算 到定 残日前一天 。 受害者 有固定收入 的,误工费 按实际 减少 收入 计算 。 如果 受害者 没有 固定收入 ,则按最近 三年 的平均收入 计算 ;如果 受害者 无法 提供 近三年 平均收入 的证据 ,则可参照 被诉法院 所在地 相同 或相近 行业 上一年 职工 的平均工资 。
3、护理 费用 由护理人员 的收入 情况 及护理 人数 、护理 期限 决定 。 护士 有收入的,参照 误工费 规定 计算 ;无收入 或雇用 护工 者,参照 当地 护工 在同等 岗位 上工作 的报酬 标准 。 如果 医疗机构 或鉴定机构 有明确 意见 ,可以 参照 护士 人数 来确定 护理人员 。 照顾 期间 应计算 至受害人 恢复 生活 自理能力 时止。 如果 受害人 因残疾 无法 恢复 生活 自理能力 ,可以 根据 其年龄 、健康状况 等因素 确定 合理 的护理 期限 ,但最多 不超过20 年。 对受害人 定残 后的护理 ,应根据 其对护理 的依赖 程度 ,结合 残疾 辅助器具配制 情况 确定 护理 等级 。
4、交通费 :根据 受害者 及其 必要 陪护 人员 因就医 或转院 治疗 而实际 发生 的费用 计算 。 交通 费用 须凭正规 的单据 ,凭证 必须 符合 就医 地点 、时间 、人数 、次数 。
5、住院 伙食 补助费 ,可参照 当地 国家机关 一般 工作人员 差旅费标准 确定 。 被害人 确有 必要 到外地 就医 ,因客观原因 无法 住院 ,受害人 本人 及其 陪护 人员 实际 支付 的住宿费 和伙食费 用,应予 合理 赔偿 。
6、营养费 是根据 受害者 伤残 程度 ,参照 医疗机构 的意见 确定 。
7、残疾 赔偿 :从受害人 丧失 劳动 能力 程度 或伤残等级 的基础 上,按照 所在地 上一年 城镇居民 人均 可支配收入 或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 的标准 ,自定 残之日起 按二十年 计算 。
8、残疾 辅助器具费用 按普通 设备 合理 费用 标准 计算 。 在向受害 方赔偿 误工费 时,如果是受害人 因交通事故 而致残 ,则此时 错工的时间 定为 定残 之日,此时 除常规 的医疗费 等费用 外,还应赔偿 受害人 一次 伤残 补助金 ,如果是受害人 死亡 的,则应赔偿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16件,其中:国家法规 0 件,部委文件 0 件,司法解释 0 件,地方法规 0 件,法院案例16件。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