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要件犯罪侵犯的对象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国家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可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犯罪人提供毒品时,必须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即利用本人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职务或工作之便利,如医生、药剂师利用职务之便为吸毒者提供麻醉品或精神药品。如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医生利用自己熟悉药品库房的机会,深夜从库房盗取药品,或将祖传的、受赠的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药物提供给药物使用者,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论处应是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人利用其职务提供,可以发生在依法从事上述药品的生产、运输、管理、使用过程中,也可以在从事上述工作时提前截留并结束后提供。提供给吸毒者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是无偿的。以金钱交易、物物交换、以毒品交换、抵偿债务等方式有偿提供毒品等不是本罪的非法提供,其性质实质上就是贩卖毒品。
(三)犯罪主体应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是本罪的主体,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在以下三个方面有过错:
1、明知提供毒品的对象为吸食、注射毒品者、
2、明知对方是用来吸食或注射的。
3、明知自己供应的是毒品。若犯罪人因过失向他人提供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医疗事故罪等刑事责任。医师做手术时,也是可以使用麻醉药品的,这类药物的作用,是可以减轻或免除病人暂时的疼痛感,因为麻醉药品有可能引起别人上瘾,所以医生在使用麻醉药品时一定要控制用量。如果使用过量,就有可能涉嫌触犯非法提供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