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省级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
这是最为正规的开发区模式,这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本质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类比“区政府”。在“开发区”这个特别区政府下面,还会像普通区政府一样,设立开发区的环保局、开发区财政局等管理部门,对这些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2、非国务院、省级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1)、在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有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无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以开发区的设立者地方政府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第136-138页
1、国务院、省级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
这是最为正规的开发区模式,这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本质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类比“区政府”。在“开发区”这个特别区政府下面,还会像普通区政府一样,设立开发区的环保局、开发区财政局等管理部门,对这些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2、非国务院、省级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1)、在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有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无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以开发区的设立者地方政府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第136-138页
1、国务院、省级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
这是最为正规的开发区模式,这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本质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类比“区政府”。在“开发区”这个特别区政府下面,还会像普通区政府一样,设立开发区的环保局、开发区财政局等管理部门,对这些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2、非国务院、省级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1)、在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有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无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以开发区的设立者地方政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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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最为正规的开发区模式,这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本质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类比“区政府”。在“开发区”这个特别区政府下面,还会像普通区政府一样,设立开发区的环保局、开发区财政局等管理部门,对这些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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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有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无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以开发区的设立者地方政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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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最为正规的开发区模式,这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本质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类比“区政府”。在“开发区”这个特别区政府下面,还会像普通区政府一样,设立开发区的环保局、开发区财政局等管理部门,对这些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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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有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无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以开发区的设立者地方政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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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省级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
这是最为正规的开发区模式,这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本质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类比“区政府”。在“开发区”这个特别区政府下面,还会像普通区政府一样,设立开发区的环保局、开发区财政局等管理部门,对这些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2、非国务院、省级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1)、在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有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无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以开发区的设立者地方政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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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最为正规的开发区模式,这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本质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类比“区政府”。在“开发区”这个特别区政府下面,还会像普通区政府一样,设立开发区的环保局、开发区财政局等管理部门,对这些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2、非国务院、省级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1)、在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有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无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以开发区的设立者地方政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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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省级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
这是最为正规的开发区模式,这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本质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类比“区政府”。在“开发区”这个特别区政府下面,还会像普通区政府一样,设立开发区的环保局、开发区财政局等管理部门,对这些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2、非国务院、省级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1)、在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有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无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以开发区的设立者地方政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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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省级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
这是最为正规的开发区模式,这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本质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类比“区政府”。在“开发区”这个特别区政府下面,还会像普通区政府一样,设立开发区的环保局、开发区财政局等管理部门,对这些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2、非国务院、省级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1)、在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有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无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以开发区的设立者地方政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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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最为正规的开发区模式,这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本质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类比“区政府”。在“开发区”这个特别区政府下面,还会像普通区政府一样,设立开发区的环保局、开发区财政局等管理部门,对这些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2、非国务院、省级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1)、在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有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无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以开发区的设立者地方政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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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省级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
这是最为正规的开发区模式,这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本质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类比“区政府”。在“开发区”这个特别区政府下面,还会像普通区政府一样,设立开发区的环保局、开发区财政局等管理部门,对这些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2、非国务院、省级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1)、在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有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无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以开发区的设立者地方政府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第136-138页
1、国务院、省级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
这是最为正规的开发区模式,这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本质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类比“区政府”。在“开发区”这个特别区政府下面,还会像普通区政府一样,设立开发区的环保局、开发区财政局等管理部门,对这些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2、非国务院、省级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1)、在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有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无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以开发区的设立者地方政府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第136-138页
1、国务院、省级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
这是最为正规的开发区模式,这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本质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类比“区政府”。在“开发区”这个特别区政府下面,还会像普通区政府一样,设立开发区的环保局、开发区财政局等管理部门,对这些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2、非国务院、省级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1)、在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有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无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以开发区的设立者地方政府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第136-138页
1、国务院、省级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
这是最为正规的开发区模式,这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本质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类比“区政府”。在“开发区”这个特别区政府下面,还会像普通区政府一样,设立开发区的环保局、开发区财政局等管理部门,对这些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2、非国务院、省级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1)、在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有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无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以开发区的设立者地方政府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第136-138页
1、国务院、省级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
这是最为正规的开发区模式,这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本质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类比“区政府”。在“开发区”这个特别区政府下面,还会像普通区政府一样,设立开发区的环保局、开发区财政局等管理部门,对这些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2、非国务院、省级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1)、在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有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无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以开发区的设立者地方政府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第136-138页
1、国务院、省级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
这是最为正规的开发区模式,这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本质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类比“区政府”。在“开发区”这个特别区政府下面,还会像普通区政府一样,设立开发区的环保局、开发区财政局等管理部门,对这些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2、非国务院、省级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1)、在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有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无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以开发区的设立者地方政府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第136-138页
1、国务院、省级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
这是最为正规的开发区模式,这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本质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类比“区政府”。在“开发区”这个特别区政府下面,还会像普通区政府一样,设立开发区的环保局、开发区财政局等管理部门,对这些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2、非国务院、省级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1)、在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有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无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以开发区的设立者地方政府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第136-1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