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 要素 。 侵犯 国家 证券 、期货 管理制度 及投资者 合法权益 的犯罪 。
㈡客观 要件 。 客观性 方面 :
1、单独 或者 合谋 ,集中 资金 优势 、持股 或持仓 优势 或者 利用 信息 优势 联合 或者 连续 买卖 ,操纵 证券 、期货交易 价格 或者 证券 、期货交易 量的;
2、与他人 串通 ,以事先 约定 的时间 、价格 和方式 进行 证券 、期货交易 ,影响 证券 、期货交易 价格 或证券 、期货交易 量的;
3、在自己 实际 控制 的账户 之间 买卖 证券 ,或者 以自己 为交易 对象 ,自买 自卖 期货合约 ,影响 证券 、期货 的交易价格 或证券 、期货交易 量的;
四、通过 其他 手段 操纵 证券 、期货市场 。
㈢主体 要件 。 该犯罪主体 是一般 主体 ,凡达到 刑事责任 年龄 并具有 刑事责任 能力 的自然人 都可以 成为 犯罪主体 ;单位 也可以 成为 本罪的主体 。
㈣主观 要件 。 该犯罪 的主观 方面 由故意 构成 ,并以 不正当 利益 或转移 风险 为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