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胡德教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终13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德教申请再审称:1.其养猪场是在政府就业安置政策扶持下,于2010年投资建设,并非违法建筑。2.对生猪损失应当由洋浦管委会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应当酌定赔偿损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洋浦管委会以胡德教养猪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予以强制拆除,从而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胡德教主张的损失包括猪圈和生猪损失,现分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在合法权益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才能获得国家赔偿。本案中,胡德教猪圈属于临时建筑,已被洋浦管委会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生效判决虽确认强拆行为程序违法,但胡德教猪圈系违法建筑的性质并未改变。因此,洋浦管委会强拆该猪圈并未侵害胡德教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原审查明事实,胡德教猪圈系简易结构,所用建筑材料在拆除后并未毁损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胡德教主张强拆造成其生猪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该主张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一、二审判决驳回胡德教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胡德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胡德教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胡德教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终13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德教申请再审称:1.其养猪场是在政府就业安置政策扶持下,于2010年投资建设,并非违法建筑。2.对生猪损失应当由洋浦管委会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应当酌定赔偿损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洋浦管委会以胡德教养猪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予以强制拆除,从而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胡德教主张的损失包括猪圈和生猪损失,现分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在合法权益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才能获得国家赔偿。本案中,胡德教猪圈属于临时建筑,已被洋浦管委会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生效判决虽确认强拆行为程序违法,但胡德教猪圈系违法建筑的性质并未改变。因此,洋浦管委会强拆该猪圈并未侵害胡德教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原审查明事实,胡德教猪圈系简易结构,所用建筑材料在拆除后并未毁损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胡德教主张强拆造成其生猪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该主张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一、二审判决驳回胡德教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胡德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胡德教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胡德教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终13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德教申请再审称:1.其养猪场是在政府就业安置政策扶持下,于2010年投资建设,并非违法建筑。2.对生猪损失应当由洋浦管委会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应当酌定赔偿损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洋浦管委会以胡德教养猪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予以强制拆除,从而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胡德教主张的损失包括猪圈和生猪损失,现分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在合法权益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才能获得国家赔偿。本案中,胡德教猪圈属于临时建筑,已被洋浦管委会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生效判决虽确认强拆行为程序违法,但胡德教猪圈系违法建筑的性质并未改变。因此,洋浦管委会强拆该猪圈并未侵害胡德教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原审查明事实,胡德教猪圈系简易结构,所用建筑材料在拆除后并未毁损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胡德教主张强拆造成其生猪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该主张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一、二审判决驳回胡德教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胡德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胡德教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胡德教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终13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德教申请再审称:1.其养猪场是在政府就业安置政策扶持下,于2010年投资建设,并非违法建筑。2.对生猪损失应当由洋浦管委会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应当酌定赔偿损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洋浦管委会以胡德教养猪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予以强制拆除,从而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胡德教主张的损失包括猪圈和生猪损失,现分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在合法权益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才能获得国家赔偿。本案中,胡德教猪圈属于临时建筑,已被洋浦管委会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生效判决虽确认强拆行为程序违法,但胡德教猪圈系违法建筑的性质并未改变。因此,洋浦管委会强拆该猪圈并未侵害胡德教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原审查明事实,胡德教猪圈系简易结构,所用建筑材料在拆除后并未毁损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胡德教主张强拆造成其生猪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该主张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一、二审判决驳回胡德教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胡德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胡德教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胡德教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终13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德教申请再审称:1.其养猪场是在政府就业安置政策扶持下,于2010年投资建设,并非违法建筑。2.对生猪损失应当由洋浦管委会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应当酌定赔偿损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洋浦管委会以胡德教养猪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予以强制拆除,从而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胡德教主张的损失包括猪圈和生猪损失,现分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在合法权益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才能获得国家赔偿。本案中,胡德教猪圈属于临时建筑,已被洋浦管委会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生效判决虽确认强拆行为程序违法,但胡德教猪圈系违法建筑的性质并未改变。因此,洋浦管委会强拆该猪圈并未侵害胡德教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原审查明事实,胡德教猪圈系简易结构,所用建筑材料在拆除后并未毁损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胡德教主张强拆造成其生猪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该主张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一、二审判决驳回胡德教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胡德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胡德教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胡德教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终13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德教申请再审称:1.其养猪场是在政府就业安置政策扶持下,于2010年投资建设,并非违法建筑。2.对生猪损失应当由洋浦管委会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应当酌定赔偿损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洋浦管委会以胡德教养猪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予以强制拆除,从而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胡德教主张的损失包括猪圈和生猪损失,现分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在合法权益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才能获得国家赔偿。本案中,胡德教猪圈属于临时建筑,已被洋浦管委会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生效判决虽确认强拆行为程序违法,但胡德教猪圈系违法建筑的性质并未改变。因此,洋浦管委会强拆该猪圈并未侵害胡德教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原审查明事实,胡德教猪圈系简易结构,所用建筑材料在拆除后并未毁损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胡德教主张强拆造成其生猪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该主张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一、二审判决驳回胡德教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胡德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胡德教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胡德教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终13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德教申请再审称:1.其养猪场是在政府就业安置政策扶持下,于2010年投资建设,并非违法建筑。2.对生猪损失应当由洋浦管委会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应当酌定赔偿损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洋浦管委会以胡德教养猪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予以强制拆除,从而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胡德教主张的损失包括猪圈和生猪损失,现分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在合法权益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才能获得国家赔偿。本案中,胡德教猪圈属于临时建筑,已被洋浦管委会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生效判决虽确认强拆行为程序违法,但胡德教猪圈系违法建筑的性质并未改变。因此,洋浦管委会强拆该猪圈并未侵害胡德教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原审查明事实,胡德教猪圈系简易结构,所用建筑材料在拆除后并未毁损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胡德教主张强拆造成其生猪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该主张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一、二审判决驳回胡德教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胡德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胡德教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胡德教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终13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德教申请再审称:1.其养猪场是在政府就业安置政策扶持下,于2010年投资建设,并非违法建筑。2.对生猪损失应当由洋浦管委会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应当酌定赔偿损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洋浦管委会以胡德教养猪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予以强制拆除,从而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胡德教主张的损失包括猪圈和生猪损失,现分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在合法权益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才能获得国家赔偿。本案中,胡德教猪圈属于临时建筑,已被洋浦管委会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生效判决虽确认强拆行为程序违法,但胡德教猪圈系违法建筑的性质并未改变。因此,洋浦管委会强拆该猪圈并未侵害胡德教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原审查明事实,胡德教猪圈系简易结构,所用建筑材料在拆除后并未毁损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胡德教主张强拆造成其生猪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该主张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一、二审判决驳回胡德教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胡德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胡德教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胡德教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终13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德教申请再审称:1.其养猪场是在政府就业安置政策扶持下,于2010年投资建设,并非违法建筑。2.对生猪损失应当由洋浦管委会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应当酌定赔偿损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洋浦管委会以胡德教养猪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予以强制拆除,从而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胡德教主张的损失包括猪圈和生猪损失,现分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在合法权益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才能获得国家赔偿。本案中,胡德教猪圈属于临时建筑,已被洋浦管委会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生效判决虽确认强拆行为程序违法,但胡德教猪圈系违法建筑的性质并未改变。因此,洋浦管委会强拆该猪圈并未侵害胡德教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原审查明事实,胡德教猪圈系简易结构,所用建筑材料在拆除后并未毁损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胡德教主张强拆造成其生猪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该主张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一、二审判决驳回胡德教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胡德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胡德教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胡德教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终13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德教申请再审称:1.其养猪场是在政府就业安置政策扶持下,于2010年投资建设,并非违法建筑。2.对生猪损失应当由洋浦管委会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应当酌定赔偿损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洋浦管委会以胡德教养猪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予以强制拆除,从而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胡德教主张的损失包括猪圈和生猪损失,现分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在合法权益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才能获得国家赔偿。本案中,胡德教猪圈属于临时建筑,已被洋浦管委会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生效判决虽确认强拆行为程序违法,但胡德教猪圈系违法建筑的性质并未改变。因此,洋浦管委会强拆该猪圈并未侵害胡德教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原审查明事实,胡德教猪圈系简易结构,所用建筑材料在拆除后并未毁损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胡德教主张强拆造成其生猪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该主张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一、二审判决驳回胡德教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胡德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胡德教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胡德教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终13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德教申请再审称:1.其养猪场是在政府就业安置政策扶持下,于2010年投资建设,并非违法建筑。2.对生猪损失应当由洋浦管委会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应当酌定赔偿损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洋浦管委会以胡德教养猪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予以强制拆除,从而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胡德教主张的损失包括猪圈和生猪损失,现分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在合法权益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才能获得国家赔偿。本案中,胡德教猪圈属于临时建筑,已被洋浦管委会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生效判决虽确认强拆行为程序违法,但胡德教猪圈系违法建筑的性质并未改变。因此,洋浦管委会强拆该猪圈并未侵害胡德教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原审查明事实,胡德教猪圈系简易结构,所用建筑材料在拆除后并未毁损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胡德教主张强拆造成其生猪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该主张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一、二审判决驳回胡德教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胡德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胡德教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胡德教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终13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德教申请再审称:1.其养猪场是在政府就业安置政策扶持下,于2010年投资建设,并非违法建筑。2.对生猪损失应当由洋浦管委会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应当酌定赔偿损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洋浦管委会以胡德教养猪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予以强制拆除,从而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胡德教主张的损失包括猪圈和生猪损失,现分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在合法权益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才能获得国家赔偿。本案中,胡德教猪圈属于临时建筑,已被洋浦管委会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生效判决虽确认强拆行为程序违法,但胡德教猪圈系违法建筑的性质并未改变。因此,洋浦管委会强拆该猪圈并未侵害胡德教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原审查明事实,胡德教猪圈系简易结构,所用建筑材料在拆除后并未毁损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胡德教主张强拆造成其生猪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该主张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一、二审判决驳回胡德教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胡德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胡德教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胡德教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终13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德教申请再审称:1.其养猪场是在政府就业安置政策扶持下,于2010年投资建设,并非违法建筑。2.对生猪损失应当由洋浦管委会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应当酌定赔偿损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洋浦管委会以胡德教养猪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予以强制拆除,从而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胡德教主张的损失包括猪圈和生猪损失,现分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在合法权益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才能获得国家赔偿。本案中,胡德教猪圈属于临时建筑,已被洋浦管委会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生效判决虽确认强拆行为程序违法,但胡德教猪圈系违法建筑的性质并未改变。因此,洋浦管委会强拆该猪圈并未侵害胡德教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原审查明事实,胡德教猪圈系简易结构,所用建筑材料在拆除后并未毁损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胡德教主张强拆造成其生猪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该主张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一、二审判决驳回胡德教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胡德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胡德教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胡德教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终13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德教申请再审称:1.其养猪场是在政府就业安置政策扶持下,于2010年投资建设,并非违法建筑。2.对生猪损失应当由洋浦管委会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应当酌定赔偿损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洋浦管委会以胡德教养猪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予以强制拆除,从而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胡德教主张的损失包括猪圈和生猪损失,现分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在合法权益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才能获得国家赔偿。本案中,胡德教猪圈属于临时建筑,已被洋浦管委会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生效判决虽确认强拆行为程序违法,但胡德教猪圈系违法建筑的性质并未改变。因此,洋浦管委会强拆该猪圈并未侵害胡德教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原审查明事实,胡德教猪圈系简易结构,所用建筑材料在拆除后并未毁损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胡德教主张强拆造成其生猪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该主张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一、二审判决驳回胡德教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胡德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胡德教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胡德教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终13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德教申请再审称:1.其养猪场是在政府就业安置政策扶持下,于2010年投资建设,并非违法建筑。2.对生猪损失应当由洋浦管委会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应当酌定赔偿损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洋浦管委会以胡德教养猪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予以强制拆除,从而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胡德教主张的损失包括猪圈和生猪损失,现分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在合法权益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才能获得国家赔偿。本案中,胡德教猪圈属于临时建筑,已被洋浦管委会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生效判决虽确认强拆行为程序违法,但胡德教猪圈系违法建筑的性质并未改变。因此,洋浦管委会强拆该猪圈并未侵害胡德教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原审查明事实,胡德教猪圈系简易结构,所用建筑材料在拆除后并未毁损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胡德教主张强拆造成其生猪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该主张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一、二审判决驳回胡德教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胡德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胡德教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胡德教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终13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德教申请再审称:1.其养猪场是在政府就业安置政策扶持下,于2010年投资建设,并非违法建筑。2.对生猪损失应当由洋浦管委会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应当酌定赔偿损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洋浦管委会以胡德教养猪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予以强制拆除,从而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胡德教主张的损失包括猪圈和生猪损失,现分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在合法权益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才能获得国家赔偿。本案中,胡德教猪圈属于临时建筑,已被洋浦管委会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生效判决虽确认强拆行为程序违法,但胡德教猪圈系违法建筑的性质并未改变。因此,洋浦管委会强拆该猪圈并未侵害胡德教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原审查明事实,胡德教猪圈系简易结构,所用建筑材料在拆除后并未毁损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胡德教主张强拆造成其生猪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该主张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一、二审判决驳回胡德教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胡德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胡德教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胡德教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终13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德教申请再审称:1.其养猪场是在政府就业安置政策扶持下,于2010年投资建设,并非违法建筑。2.对生猪损失应当由洋浦管委会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应当酌定赔偿损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洋浦管委会以胡德教养猪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予以强制拆除,从而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胡德教主张的损失包括猪圈和生猪损失,现分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在合法权益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才能获得国家赔偿。本案中,胡德教猪圈属于临时建筑,已被洋浦管委会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生效判决虽确认强拆行为程序违法,但胡德教猪圈系违法建筑的性质并未改变。因此,洋浦管委会强拆该猪圈并未侵害胡德教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原审查明事实,胡德教猪圈系简易结构,所用建筑材料在拆除后并未毁损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胡德教主张强拆造成其生猪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该主张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一、二审判决驳回胡德教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胡德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胡德教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胡德教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终13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德教申请再审称:1.其养猪场是在政府就业安置政策扶持下,于2010年投资建设,并非违法建筑。2.对生猪损失应当由洋浦管委会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应当酌定赔偿损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洋浦管委会以胡德教养猪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予以强制拆除,从而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胡德教主张的损失包括猪圈和生猪损失,现分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在合法权益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才能获得国家赔偿。本案中,胡德教猪圈属于临时建筑,已被洋浦管委会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生效判决虽确认强拆行为程序违法,但胡德教猪圈系违法建筑的性质并未改变。因此,洋浦管委会强拆该猪圈并未侵害胡德教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原审查明事实,胡德教猪圈系简易结构,所用建筑材料在拆除后并未毁损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胡德教主张强拆造成其生猪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该主张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一、二审判决驳回胡德教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胡德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胡德教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胡德教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终13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德教申请再审称:1.其养猪场是在政府就业安置政策扶持下,于2010年投资建设,并非违法建筑。2.对生猪损失应当由洋浦管委会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应当酌定赔偿损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洋浦管委会以胡德教养猪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予以强制拆除,从而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胡德教主张的损失包括猪圈和生猪损失,现分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在合法权益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才能获得国家赔偿。本案中,胡德教猪圈属于临时建筑,已被洋浦管委会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生效判决虽确认强拆行为程序违法,但胡德教猪圈系违法建筑的性质并未改变。因此,洋浦管委会强拆该猪圈并未侵害胡德教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原审查明事实,胡德教猪圈系简易结构,所用建筑材料在拆除后并未毁损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胡德教主张强拆造成其生猪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该主张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一、二审判决驳回胡德教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胡德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胡德教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胡德教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终13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德教申请再审称:1.其养猪场是在政府就业安置政策扶持下,于2010年投资建设,并非违法建筑。2.对生猪损失应当由洋浦管委会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应当酌定赔偿损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洋浦管委会以胡德教养猪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予以强制拆除,从而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胡德教主张的损失包括猪圈和生猪损失,现分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在合法权益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才能获得国家赔偿。本案中,胡德教猪圈属于临时建筑,已被洋浦管委会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生效判决虽确认强拆行为程序违法,但胡德教猪圈系违法建筑的性质并未改变。因此,洋浦管委会强拆该猪圈并未侵害胡德教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原审查明事实,胡德教猪圈系简易结构,所用建筑材料在拆除后并未毁损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胡德教主张强拆造成其生猪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该主张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一、二审判决驳回胡德教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胡德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胡德教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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