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 实践 中认定 “因逃逸 致人死亡”构成 时应 注意 以下 几个 方面 :

1、必须 符合 上文所述 的交通肇事 后逃逸 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 、逃逸 致人死亡是交通 肇事逃逸 行为 的加重 情节 。 认定 “因逃逸 致人死亡”首先 要满足 交通肇事 后逃逸 的成立 条件 ,这包括 三个 方面 。

(1)必须 以发生 交通肇事 行为 为前提 。

(2)肇事者 必须 在行为 发生 后主动 实施 逃逸 。

(3)行为人 具有 某种 主观 动机 。

2、必须 符合 《交通肇事 解释 》第5条第1款关于 “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明确 解释 。 也就是交通 肇事者 为了 逃避 法律 追究 而逃跑 ,导致 受害人 因得不到 救助 而死亡 。 这一 条款 是明确 的,不可 与其他 情况 相混淆 。 例如 有这样 一种 情况 ,肇事者 在交通肇事 后将受害人 带离 事故现场 隐藏 或遗弃 ,致使 受害人 死亡 ,这显然 不是 “因逃逸 致人死亡”,而应当 认定 为故意杀人 。

3、交通 肇事者 的逃逸 行为 与被害人 死亡 之间 存在 着因果关系 。 受害者 必须 因行为人 的逃逸 行为 而死亡 。 交通 肇事者 在交通肇事 后逃逸 ,但被害人 死亡 是由于 其他 原因 造成 的,如被害人 由他人 送往 医院 抢救 途中 再次发生 交通事故 致死 等,不应 认定 为“因逃逸 致人死亡”。 另外 ,一定 是行为人 逃逸 行为 在前,而伤者 因逃逸 而死亡 的后果 发生 在后 ,两者之间 具有 这种 顺序 关系 。 若交通事故 发生 时伤者 当场 死亡 ,则不能 认定 为因逃逸 致人死亡,而应适用 刑法 第133 条规定 的第二个 量刑 幅度 。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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