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逃逸 的法律 性质 ,刑法 理论界 众说纷纭 ,主要 有三种 观点 :
一种 是“犯罪 表现 说”,认为 交通肇事 后又逃跑 、严重 受伤 的受害人 后来 又死亡 ,两者之间 是相互依存 的,逃逸 是交通肇事 行为 的继续 ,死亡 是重伤 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 ,行为人 对受害人 可能 进一步 造成 的后果 有希望 或放任 心,但这种 心态 并没有 与进一步 的行为 有关 ,也没有 独立 意义 ,或者说 逃逸 的实质 是行为人 在趋利避害 的心理作用 下,使肇事肇祸的条件 ;
二是“独立 行为 说”,认为 交通肇事 后逃逸 的行为 是独立 的犯罪行为 ,应实行 数罪并罚 或按吸收犯 处理 ;
第三 ,“单独 情况 说”,认为 交通肇事 犯罪 的行为人 实施 了犯罪 后逃逸 ,因而 造成 被害人 死亡 的,应当 按照 不同 情况 分别 加以 处理 ,如果是在过失 支配 下进行 的,则不是 一种 独立 的犯罪行为 。 假如 是在新的故意 支配 下进行 的,则是一种 独立 的犯罪行为 。 在人们 生活水平日益 提高 的今天 ,出门 的代步工具 通常 是小车 。 这样 的危险 也随之而来 ,最常见 的就是 肇事逃逸 事件 。 要知道 的是,交通安全 是每一个驾驶员 都应该 遵守 的,违反 了交通法规 ,不但 会被处罚 ,还会 被罚款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