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 交通事故 后,交强险 就赔,商业险 不赔。 《机动车辆 强制保险 条例 》第十条 规定 了四项 免赔额 条款 ,交强险 不承担 赔偿 和垫付 下列 损失 和费用 :

(一)受害人 故意 造成 交通事故 造成 的损失 ;

被保险人 所有 的财产 以及 被保险 机动车 上的财产 所遭受 的损失 ;

(三)被保险 机动车 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 受害人 停业 、停驶 、停电 、停水 、停气、停产 、通讯 或者 网络 中断 、数据丢失 、电压 变化 等造成 的损失 ,以及 因市场价格 变动 而使受害人 财产 贬值 、价值 降低 所造成 的损失 ,等等 。

四、因交通事故 而引起 的仲裁 或诉讼费用 及其 他有关 费用 。 在交强险条款 中没有 肇事逃逸 不赔偿 的情形 ,在商业险 条例 中有明确规定 ,肇事逃逸 不予 赔偿 。 第一 ,交通 肇事逃逸 不属于法律规定 的免责 范围 。 关于 保险人 的法定 除外 责任 ,《机动车 交通事故 责任 强制保险 条例 》仅在第二十二条 中列举 了四种 情况 ,分别 为无证驾驶 、醉酒驾车 、机动车 被盗 抢期间 肇事 和被保险人 故意 制造 交通事故 。 发生 以上 四种 情况 时,保险人 不需要 支付 保险 赔偿 ,但仍然 需要 承担 垫付 抢救 费用 的义务 ,并有权 向致害人 追偿 。 发生 交通事故 后逃逸 并不属于本条 规定 的情形 ,保险公司 当然 无权 拒绝 履行 保险金 支付 义务 。 第二 ,交通 肇事逃逸 不属于约定 免责 范围 。 交通事故 责任 强制 保险条款 第十条 规定 有几种情况 ,交强险 不负责 赔偿 或垫付 。 但是 肇事逃逸 并不在 上述 条款 规定 的范围 内,所以 保险人 不能 据此 要求 免除 赔偿 。 其三 ,保险公司 通常 会在抗辩 中援引 的《机动车 交通事故 责任 强制保险 条例 》第二十四条 也没有 规定 肇事逃逸 时,保险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任 。 根据 本条 的文义 ,该条 只规定 了肇事逃逸 的,救助基金 有一项 义务 ,即承担 承担 受害人 部分 费用 的责任 ,但是 既没有 规定 保险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任 ,也没有 规定 被保险人 丧失 保险金 给付 请求权 。 因此 ,即使 发生 肇事 后逃逸 ,保险人 也不能 据此 免除 保险金 支付 义务 。 第24 条与《机动车 交通事故 责任 强制保险 条例 》及《交强险条款 》的其他 条款 相结合 ,也可以 得出 以上 结论 。 当交强险 不能 给予 充分 、及时 的救济 时,法律法规 设立 社会 救助基金 ,目的 是为受害人 提供 补偿 。 该条款 规定 ,当交强险 不能 补偿 或垫付 受害人 的丧葬费 用和抢救 费用 时,社会 救助基金 才有法定 的垫付 义务 ;如果 肇事 车辆 没有 参加 交强险 ,或者 由于 肇事逃逸 而不能 确定 其是否 参加 了交强险 ,社会 救助基金 应承担 垫付 义务 。 关于 交强险 的问题 ,相关 法律 已有 明确 的规定 ,但具体 的操作 ,需要 结合实际 情况 ,所以 解决 的过程 比较复杂 ,但相关 当事人 要按照 相关 程序 进行 有效 的操作 ,以维护 自身 利益 ,从而 减少 自身 利益 的损失 。

相关法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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