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医)疗费用 。 处理 工伤 所需费用 ,必须 符合 工伤保险 诊疗 项目 目录 、工伤保险 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 住院 服务标准。
㈡住院 期间 的饮食 补助 。 员工 住院治疗 工伤 的,由所在单位 按照 本单位 因公 出差 伙食 补助 标准 的70 %发给 住院 伙食 补助费 。
(三)外地 医疗 交通 和住宿费 用。 由医疗机构 出具 证明 ,经经办 机构 同意 ,工伤 职工 到统筹地区 以外 就医 的,由其所在单位 按照 本单位 职工 因公 出差标准报销 。
㈣康复治疗 费用 。 本条 第三款 规定 的工伤 职工 到已签订 服务协议 的医疗机构 进行 康复 性治疗 的费用 ,符合 工伤保险 诊疗 项目 目录 、工伤保险 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 住院 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 基金 支付 。
(五)辅助 装置 的费用 。 因日常生活 或就业 需要 ,经劳动 能力 鉴定 委员会 确认 ,可安装 假肢 、矫形器 、假眼 、假牙 、轮椅 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按国家规定标准 从工伤保险 基金 支付 。
(六)停业 保留 薪金 。 劳动者 因劳动 事故 受伤 或患职业病 需暂停 工作 接受 工伤 医疗 治疗 的,在停工留薪期 内,原工资 福利待遇 不变 ,由所在单位 按月支付 。
(七)生活 护理 费用 。 在停业 留薪期间 需要 照顾 生活 不能 自理 的工伤 职工 ,由所在单位 负责 。 工作人员 已对工伤 职工 进行 伤残评定 ,并经劳动 能力 鉴定 委员会 确认 需要 生活 护理 的,每月 从工伤保险 基金 支付 生活费 。 按生活 完全 无法 自理 、生活 大部分 无法 自理 或生活 部分 无法 自理 3个不同 等级 支付 的,其标准 分别 为统筹地区 上年度 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50 %、40 %或者 30 %。
(八)一次性 伤残津贴 。 其标准 是:本人 工资 24 个月一级伤残 为一级伤残 22 个月的本人 工资 ,三级伤残为本人 20 个月工资 ,四级 伤残 为18 个月的本人 工资 ;五级伤残 为16 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六级伤残 为14 个月的本人 工资 ,七级 伤残 为12 个月的本人 工资 ,四级 伤残 为本人 工资 ,五级伤残 为16 个月的工资 ,七级 伤残 为12 个月的工资 。
(九)伤残津贴 。 员工 因工致残 被认定 为一至四级 伤残 的,在工伤保险 基金 中按伤残等级 一次性 发放 一次性 伤残 补助金 ,标准 是:一次 伤残 为24 个月的本人 工资 ,二级伤残为22 个月的本人 工资 ,四级 伤残 为18 个月的本人 工资 。 员工 因工致残 被认定 为五级 、六级伤残 的,其与雇主 保持 劳动关系 ,由雇主 安排 适当 的工作 。 对安置 困难 的职工 ,按月发放 伤残 补助金 ,标准 是:五级伤残 为本人 工资 的70 %,六级伤残 为本人 工资 的60 %。
(十)一次性 伤残 就业 补助金 和一次性 工伤 医疗 补助 。 劳动者 因工致残 被认定 为五、六级伤残 的,经其本人 提出 ,该职工 可与用人单位 解除 或终止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支付 一次性 工伤 医疗 补助金 和伤残 就业 补助金 ;职工 因工致残 被鉴定 为七级 至十级伤残 的,劳动合同 期满 终止 ,或者 职工 本人 提出 解除 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 支付 一次性 工伤 医疗 补助金 和伤残 就业 补助金 。 详细 标准 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确定 。
(十一 )丧葬 津贴 。 员工 因工死亡 丧葬 补助 按6个月统筹地区 上年度 职工 月平均工资计算 。
(十二 )供养 亲属 抚恤金 。 员工 因工死亡 后供养 亲属 抚恤金 按其本人 工资 的一定 比例 发放 给因工死亡 职工 生前 提供 其主要 生活来源 的无劳动 能力 的亲属 。 其标准 是:配偶 每月 40 %,其他 亲属 每月 30 %,孤寡老人 或孤儿 每月 按上述 标准 提高 10 %。 每一 供养 亲属 核定 的抚恤金 之和不得 高于 因工死亡 职工 生前 的工资 。 赡养 亲属 的具体 范围 ,由国务院 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 规定 。
(十三 )一次性 死亡 津贴 。 一次 死亡 津贴 的标准 是48 个月到60 个月的统筹地区 上年度 职工 月平均工资。 各统筹地区 人民政府 根据 当地 经济 、社会发展 情况 ,报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备案 。 发生 工伤事故 后,劳动者 应积极 治疗 。 处理 后对自身 实际 受伤 情况 进行 鉴定 ,按照 此类 鉴定 结果 要求 相关 赔偿 。 如果 对鉴定 结果 有异议 ,可以 进行 行政复议 、重新鉴定 ,以保护 自身 的工伤 权益 和劳动 权益 。
《交强险条例》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