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 赔偿费 、丧葬费 、护理费 、伤残 工具 费、误工 工资 等。 事业单位 或工伤保险 经办 机构 不再 支付 相应 的待遇 (交通事故 赔偿 的误工费 相当于 工伤津贴)。 事业单位 或工伤保险 经办 机构 提前 预支 有关 费用 ,职工 或其亲属 在收到 交通事故 赔偿 后应当 予以 赔偿 。
(2)因交通事故 给付 的死亡 或残疾 生活 补助费 ,已由伤亡 职工 或亲属 领取 的,不再 向工伤保险 的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 伤残 补助金 。 但是 交通事故 赔偿 给付 的死亡赔偿金 或残疾 生活 补助费 低于 工伤保险 的一次性 伤残 补助金 或一次性 伤残 补助金 的,由企业 或者 工伤保险 经办 机构 补足 差额 部分 。
(3)职工 因交通事故 死亡 或致残 的,除按上述 两种 方式 处理 有关 待遇 外,其他 工伤保险 待遇 也可按规定 享受 。
(4)由于 交通 肇事者 逃逸 或其他 原因 ,受害 职工 无法 获得 交通事故 赔偿 的,企业 或工伤保险 经办 机构 应当 按照 规定 给予 工伤保险 待遇 。 相关 赔偿标准 是根据 这些 劳动者 的伤残 情况 办理 和计算 的,如果 劳动者 对残疾 鉴定报告有异议 ,应当 主动 提出 行政复议 。 再由此类 工伤鉴定 部门 重新鉴定 ,保护 自身 合法权益 进行 处理 。 请求 雇主 及社会 保险公司 给予 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