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法律 ,指定 、认定 的枪支 制造企业、销售 企业 ,违反 枪支 管理规定,以非法 销售 为目的 ,超过 限额 或者 不按规定 的品种 制造 、配发 枪支 ,或者 以非法 销售 为目的 ,制造 无号 、重号、假枪,或者 非法 销售 枪支 或在境内 销售 为出口 制造 的枪支 ,涉嫌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应当 予以 立案 追诉 :
(一)非法 制造 火器 五支 以上 的;
(二)非法 销售 枪支 二支 以上 的;
(三)虽未达到 上述 数量 标准 ,但有其他 恶劣 情节 ,如造成 严重后果 的。 该条 及本规定 第四 、七条 所规定 之枪支 ,包括 枪支 散件 。 一套 枪械 散件 ,按相应 数量 计算 ;非套枪散件 ,按每三十件 计算 一套 。 设立 可制造 枪支 企业 应当 按照 管理规定生产制造 ,违反规定 非法 制造 销售 是必须 承担 相应 的法律 后果 。 任何人 未经许可 擅自 生产销售 枪支 ,无论是 单位 集体 还是 个人 ,都将受到 法律制裁 。 依据 情节严重 程度 ,责任人 将被处以 不同 年限 的有期徒刑 ,并处 相应 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