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 肇事逃逸 或有其他 特别 恶劣 情节 的,应认定 为交通肇事罪 的加重 情节 。 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 具体 适用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所谓 “交通 肇事逃逸 ”,是指 发生 交通事故 后,为了 逃避 法律 追究 而逃跑 的行为 。 应当 注意 的是,构成 此种 加重 犯,首先 要求 肇事 肇事罪 的行为人 已构成 交通肇事罪 ,否则 交通 肇事逃逸 行为 只能 作为 定罪 情节 来确定 其是否 构成 交通肇事罪 ;其次 要求 行为人 明知 自己 已发生 交通肇事 行为 ,也不可能 产生 逃避 法律 追究 的动机 。 第三 ,对于 虽履行 了对被害人 的抢救 义务 ,但对逃避责任 认定 的认定 ,仍构成 交通 肇事逃逸 。 最终 ,所谓 的交通 肇事逃逸 主要 是指 逃离现场 ,但也有 可能 将受害人 送到 医院 后逃离 ,甚至 在现场藏匿 的情况 。 按照 交管部门 颁布 的标准 ,下列 8种情况 将被认定 为逃逸 交通肇事 :
1、明知故犯 、事故 当事人 驾车 或弃车逃离 事故现场 的;
交通事故 一方 认为 自己 没有 事故责任 ,驾车 离开 事故现场 的;
3、交通事故 当事人 有酒后驾驶 、无证驾驶 等嫌疑 ,报案 后不履行 现场 听候处理义务 ,弃车离开 事故现场 后再返回 ;
4、交通事故 一方 虽将伤者 送往 医院 ,但未报告 且无故 离开 医院 ;
5、交通事故 一方 虽将伤者 送往 医院 ,但给伤者 或家属 留下 假姓名 、假地址 、假联系方式 后离开 医院 ;
6、在接受调查 期间 ,交通事故 当事人 潜逃 的;
7、交通事故 当事人 离开 现场 ,不承认曾经 发生 过交通事故 ,但有证据 证明 ,应当 知道 发生 交通事故 的;8、经协商 不能 达成一致 意见 或者 赔偿 费用 未经 协商 给付 赔偿 费用 明显 不足 ,交通事故 当事人 没有 留下 本人 真实 信息 ,有证据 证明 其强行 离开 现场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