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 20 年的赔偿 ,死亡 赔偿 是固定 的,受害人 是60 岁以上 的,年龄 每增加 一岁 就减少 一年 ,超过 75 岁的按5年计算 。 死人 赔偿 的对象 是余命,但也不全是 余命,如果 赔偿额 过小,20 年的赔偿额 ,年龄 每增加 一岁 就少一年 。 死因 采用 的是“继承 丧失 说”,而非 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 如下 :(1)城镇居民 为:死亡赔偿金 =上年度 城镇居民 人均 可支配收入 ×20 年[60 岁以上 的为(实际 年龄 -60 岁);75 岁以上 为5年]
(2)农村居民 :死亡赔偿金 =上一年 农村居民 人均 可支配 ×N[N:60 岁以下 为20 年(含);60 岁以上 :N=(实际 年龄 -60 岁);5岁以上 ]
(3)60 岁以下 的人的死亡 赔偿 =上一 年度 城镇居民 人均 可支配收入 ×20 年×20 年。
(4)60 岁至75 岁的人的死亡 赔偿 =上一 年度 城镇居民 人均 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 )×[20 -(实际 年龄 -60 岁)]。
(5)年龄 在75 岁以上 的人的死亡 赔偿 =上一 年度 城镇居民 人均 可支配收入 ×5年×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