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行政 枉法 裁判 案(第399条)民事 、行政 枉法裁判罪 是指 审判 人员 在民事 、行政 审判活动 中故意 违反 事实 和法律 作枉法 裁判 ,情节严重 的行为 。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应当 立案 :1.造成 公民 财产损失 或者 法人 或者 其他组织财产损失 重大 的,应当 立案 :(一)枉法 裁判 ,造成 公民 财产损失 或者 法人 或者 其他组织财产损失 的,应当 立案 :(一)造成 情节严重 后果 的,应当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 办理 拘私舞弊 犯罪案件 适用法律 的问题 的解释 》(参见 “滥用职权罪 ”注释 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