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与徇私枉法罪 的界限 本罪是发生 在民事 和行政 审判活动 中,而后者 发生 在刑事 审判活动 中。
(二)犯罪人 贪赃枉法 而犯本罪行 为或为 达到 枉法 裁判 的目的 进行 暴力 取证 、指使 贿买证人 提供 伪证 ,而犯下 本罪的,或为达到 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 、情节 特别 严重 、情节严重 的,应当 以犯罪 数追究 刑事责任 。 机构 单位 ,是属于 第三方 的,作出 的判决 裁定 具有 法律效力 。 行政诉讼 单位 的不公平 ,是违反 了国家有关 公平公正 的制度 ,当事人 不仅 可以 进行 上诉 维权 ,也可以 向行政机关 申诉 、申诉 。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