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包括受害人为治疗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输血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费等。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包括门诊记录和住院记录)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从司法实践来看,首先,医院收取的凭证中出现了新的收费项目,如伙食费、空调费、护理费等。在这些费用中,由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已被列入法定赔偿项目,这将在下文详细说明。空调费和护理费由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单方增加,非受害者一方自愿,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一些受害人只提供了门诊药费的收费凭证,而没有相应的门诊记录,笔者认为一般不应予以支持,除非受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确有必要,即可以证明其相关关系;最后,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二)误工费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的。错误工作时间是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一般称为推荐休息证,需要主治医生签字并附在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专用章)。受害者因伤致残连续误工的,可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因为定残后,受害人根据伤残程度,可获得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的不同将收入情况分为: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1)提供其所在单位的合法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收入);司法实务中,在是否应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交费证明、完税证明、工资单等证明材料,不同法院的法官对此有不同看法。作者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再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受害者未提供上述材料就一律不予赔偿,显然与法律和情相抵触。

(2)受害人必须实际减少这一固定收入。在一些受害者受到伤害后,其供职单位(例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机构)并不会扣发他们的(工资)所得。对于这部分受害者,如果对其按全部收入(工资)给予同样的补偿,受害者将获得双重收益,这与侵权法填补损害的基本功能不一致。

2、对无固收入的,按户籍或经常居住地的不同分为:

(1)如果一个城市户籍或经常居住在城镇(例如暂住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受害人需要提供其户籍或经常居住地的证明,然后提供他所从事的行业(如营业执照、营运证明等),并提供上述证明,才能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

(2)农村户籍或经常居住地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农村居民的纯收入计算。

3、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满60岁,如何计算误工费?有观点认为,不能主张误工费,因为法律规定60周岁以上的人,属于无劳动能力者,是要赡养的对象,因此不存在支付误工费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区别对待,因为年满60岁并不一定丧失劳动能力,许多人仍然在不同岗位上从事不同的工作。还有,如果一个城市居民到60岁以后能拿到退休金,那么农民就没有了。所以,只要受害者能提供证据,证明有误工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但对误工损失的相关证据的审查标准应该提高。

(三)护理费护理费按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根据高法解释,影响护理费用高低的因素主要有三个:一是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对这一点可以参考本文关于“误工费”的论述,另外,可以参考当地医院护工(或保姆)的收入;其次,护理人数和期限,一般是一人,护理期限一般是住院治疗的时间,没有住院,只通过门诊治疗,一般不计算护理费。在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期限等方面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如对方对护理数量、护理期限有异议,可向法院申请鉴定或重新鉴定。

㈣运输费用。

1、根据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而造成的实际交通费用;

2、受害人外地亲属往来的交通费用,笔者认为,如果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或出现长时间昏迷或经鉴定严重残疾或可能造成严重残疾的,其外地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往来的交通费应给予赔偿;

3、交通费用应以票据为凭,凭证应符合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

(五)住宿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至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住宿人数和必要性可参照本文交通费用。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确定。按照财政部于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颁布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日补助标准为:一般为15元,发达地区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尽快恢复身体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需的费用。根据患者的致残程度,参考医院意见和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营养费。

(八)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按法院所在地区的省或经济特区或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但是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按一般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果出现特殊需要,可以参考辅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由制片机构意见确定。

丧葬费按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计算。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列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不应和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相混淆,以上一年度该地区统计局公布的平均工资为准。

(十一)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根据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法院所在地区的省或经济特区或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如果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是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二十年计算。但是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参与处理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文中有关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的分析,按责任分担,但不能超过三人。

(十三)精神抚慰金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这种儿童的赔偿是根据自己的伤残鉴定结果来计算的,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这种计算规则,也可以提出行政复议。重新办理此类交通事故伤害鉴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相应的赔偿,用于此类儿童的后续治疗和生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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