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 部门 对经勘验 、检查 现场 的交通事故 ,应当 自勘查 现场 之日起 十日 内出具 交通 事故认定书 。 逃逸 交通 肇事者 和肇事逃逸 者被查获后十天 内出具 交通 事故认定书 。 交通 事故认定书 应当 在检验 、鉴定 或重新 检验 、鉴定 结果 确定 后五日 内出具 。
2、未查获 交通 肇事逃逸 人和 车辆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当事人 要求 出具 交通 事故认定书 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 部门 可以 在接到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当事人 的书面申请 后十日 内制作 交通 事故认定书 ,并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 部门 认定 其过错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当事人 送达 。
3、对于 交通事故 事实 无法 查证 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 部门 制作 交通 事故认定书 ,载明 交通事故 发生 的时间 、地点 、当事人 情况 及调查 得到 的事实 ,分别 送达 当事人 。 这样 的交通事故 ,谁也不需要 承担责任 ,就算 给自己 造成 了再多的财产损失 ,类似于 修理 车辆 的费用 ,这些 都是 自己 承担 的,因为 谁都没有 责任 ,这笔 赔款 不可能 由国家 承担 。 但是 自己 无责 不代表 对方 也没有 责任 ,要等交警 的交通 事故认定书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