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 发生 后,交通警察 通过 勘验 、检查 、调查 等有关 程序 ,将交通 事故认定书 作为 处理 交通事故 的证据 ,及时 送达 当事人 。 但是 ,有些 当事人 因对认证书 有异议 ,拒绝 签字 不接受 ,这是 非常 不可取的。 认定 交通事故 责任 是事故 处理 机关 单方面 作出 的无需 当事人 同意 的行为 。 一方 拒绝接受 认定书 ,并不意味着 事故 处理 机关 未送达 。 如果 事故 处理 机构 对拒绝 认定书 的行为 记录在案 ,则视为 送达 。 即当事人 拒绝接受 交通 事故认定书 ,不影响 公安机关 送达 。 另一方面 ,即使 一方 对交通 事故认定书 有异议 ,也应该 接受 ,这样 就可以对持有异议的交通 事故认定书 进行 认真 的审阅 ,仔细地研究 ,以便 找出 其中 存在的问题 。 根据 我国 《道路 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 规定 》,当事人 对交通 事故认定书 有异议 的,可以 在认定书 送达 之日起 3日内 ,向上 一级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 部门 提出 书面 复核 申请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