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有毒 、有害 的非食品原料 添加 到食品 中,或者 销售 明知 掺有 有毒 、有害 的非食品原料 的食品 ,应当 立案 起诉 。 对在食品加工 、销售 、运输 、贮存 过程 中掺入 有毒 、有害 的非食品原料 ,或者 使用 有毒 、有害 的非食品原料 加工 食品 的,应当 立案 追诉 。 对食用农产品 种植 、养殖 、销售 、运输 、贮藏 等过程 中,使用 禁用农药 、兽药 等禁用 物质 或者 其他 有毒 、有害物质 的,应当 立案 追诉 。 对保健食品 或其他 食品 中非法 添加 国家 禁用 药品 等有毒 、有害物质 的,应当 立案 追诉 。 根据 本条 ,下列 物质 应被认定 为“有毒 、有害 的非食品原料 ”:
(一)法律 、法规 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中添加 、使用 的物质 ;
(二)国务院 有关部门 公布 的《食品 中有可能非法 添加 的非食用 物质 名单 》中所列 物质 的清单 中的物质 ;
(三)国务院 有关部门 禁止 使用 的农药 、兽药 及其 他有毒 、有害物质 ;(四)对人体健康 造成危害 的其他 物质 。 危害 食品生产情节 比较严重 ,属于 间接 杀人 。 若为未遂 ,则公安机关 将案情 及当事人 态度 予以 从轻 处罚 。 无论 有意 或无意 ,只要 造成 严重后果 ,都要 负刑事责任 。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