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观 要件 本罪在主观 方面 是故意 ,具有 煽动 群众 暴力 抗拒 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 实施 的目的 ,即行为人 实施 煽动 行为 ,其目的 在于 使群众 暴力 拒不执行 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 。
2.客观 要件 犯罪 在客观 方面 表现 为煽动 群众 暴力 抗拒 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 实施 的行为 。 鼓动 ,即煽动 、鼓动 ,是指 用鼓动性 语言 或文字 来劝诱 、引导 他人 进行 犯罪活动 的行为 。 通过 广播 、电视 、报刊 、网络 等媒介 ,或者 采用 演讲 、张贴 、散发 、邮寄 等手段 ,以暴力手段 煽动 、鼓动 群众 抵制 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 的实施 。 本罪所涉及 的群众 ,一般 应理解 为具体 的或不具体 的多数 者,即煽动 至少 二人 ,否则 不构成 本罪。 在实践中 ,要抓住 被鼓动 的“群众 ”,要具体 问题 具体分析 ,不宜 机械 地以人数 多少 衡量 ,强调 从被煽动者的范围 和煽动 行为 指向 对象 上来 判断 。 如行为人 煽动 一、两人 用暴力 对抗 法律 、行政法规 实施 ,被鼓动 的人即构成 本罪,而原煽动者不构成 本罪。 如原煽动 人煽动 的目的 在于 诱使 他人 煽动 暴力 抗拒 法律 、行政法规 实施 的犯罪 意图 ,则应依照 《刑法 》第29 条的规定 ,将教唆犯 定罪 。 暴行 ,是指 用武力 或其他 强制性 手段 ;“抗拒 ”,指拒不服从 法律 、行政法规 ,违反 公民 的守法 义务 ,并公然 对抗 ,拒绝 法律 、行政法规 的强制执行 。
3.对象 构成 侵犯 的对象 是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 的实施 秩序 。 所谓 行政法规 的执行 ,是指 社会 生活中 法律 、行政法规 的贯彻 。 我国 法律渊源 中,法律 、行政法规 的效力 等级 较高。 本罪只指狭义 的法律 ,包括 基本法 和基本法 以外 的其他 法律 。 基本法 ,是指 对国家 和社会 生活中 的某一方面 具有 根本 的、全面 的社会关系 加以 调整 的法律 。根据宪法第62条第(三)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根据宪法第67条第(二)项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是指规定和调整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专利法》等。行政法规,根据《宪法》第89条第(一)项的规定,指国务院根据且为了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外汇管理暂行条例》、《金银管理条例》等。煽动暴力抗拒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已经颁布尚未施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例如某人对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不满,在看到报纸发布的法律条文后即煽动群众,该法一且施行即以暴力抗拒其实施,即属煽动暴力抗拒已经颁布但尚未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