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 要素 。 侵害 国有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财产 权益 的犯罪 。 国营企业 以获得 最大 利益 为目的 ,以国家 对其经营管理 的财产 进行 民事 活动 ,并对投资者 (即国家 )承担 资产 保值增值 责任 。 国营企业 虽然 不以 营利 为其最终 目的 ,但国家拨款作为 其财产 基础 ,在法律 允许 的范围 内从事 民事 活动 ,并承担 民事责任 。 国营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 利用 其职务 便利 ,将其营利 业务 交给 其亲友 经营 ,或者 以明显 高于 市场价格 的价格 向其亲友 经营管理 的单位 采购商品,或者 以明显 低于 市场价格 的价格 向其亲友 经营管理 的单位 出售 商品 ,或者 向自己 的亲友 经营管理 的单位 采购 不合格 商品 ,必然 损害 国有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的利益 、从而 使国有财产 的保值增值 成为泡影。 由于 国营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在国民经济 中的重要 地位 ,该条 对这种 行为 特受刑法 保护 。
㈡客观 要件 。 该犯罪 在客观 方面 表现 为利用 职务 便利 ,为自己 的亲友 从事 经营活动 ,非法 提供 便利 ,使国家利益 遭受 重大 损害 的行为 。 我们 所说 的亲友 ,泛指 亲属 和用友 ,应作广义 上的理解 ,只要 行为人 为他人 从事 的经营活动 非法 提供 便利 ,就可认定 属于 为亲友 从事 非法经营 提供 便利 。 按照 本条 规定 ,为亲友 从事 非法 业务 提供 便利 的方式 包括 下列 3种情况 :
1、将单位 的有利可图 业务 交给 自己 的亲友 经营 。 它一般 是行为人 利用 经济贸易 项目 、购销 往来 中掌握 的经贸 信息 市场行情 等职务 便利 ,将明知 是可以 盈利 的本应为 本单位 经营 的业务 交由 自己 的亲友 经营 。 但是 ,如果 该业务 不属于其所在单位 经营 的业务 ,即使 其利用 其职务 便利 了解 并交由 其亲友 经营 ,也不能 构成 本罪。
2、以明显 高于 市价 的价格 向自己 的亲朋好友 经营 的单位 购买商品或以明显 低于 市场价格 的价格 向自己 的亲友 经营 的单位 出售 商品 ,简而言之 ,就是从 亲友 经营 的单位 高进 低出 ,损害 本公司 、企业 的利益 。
3、向自己 的亲友 经营管理 的单位 采购 不合格 商品 。 它要求 行为人 明知 其亲友 经营管理 单位 的商品 属不合格 商品 ,仍坚决 购买 。 明知故犯 ,既包括 行为人 所知 不合格 商品 ,又包括 行为人 知道 是不合格 商品 。 如确不知道 是不合格 商品 而采购 的,除非 可以 认定 属于 以明显 高于 市场价格 向其亲友 管理 的单位 采购商品,否则 ,也不能 构成 本罪。 也应当 指出 ,向自己 和亲友 经营管理 的单位 购买 不合格 商品 ,无论 价格 如何 ,是否 属于 高价 收购 ,对本罪的成立 没有 影响 。 在严重 损害 国家利益 、使国家利益 遭受 重大损失 的情况 下,均可认定 为犯罪 。 只有 利用 职务 上的便利 ,才能 为自己 的亲友 进入 和行非法 提供 便利 。 未利用 职务 便利 者,亦不构成 本罪。 所谓 利用 职务 便利 ,主要 是指 在国有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工作 ,特别 是担任 领导 、管理 生产 、经营活动 的便利 条件 。 或者 是利用 自己 的职务 直接 为自己 的亲友 经营 提供 非法 便利 ,或者 是利用 自己 掌握 的权力 、地位 来控制 、指挥 要挟 、左右 他人 去为自己 的亲友 经营 提供 非法 便利 。 犯罪人 虽利用 职务 便利 为自己 的亲友 从事 经营 非法活动 ,但未给国家利益 造成 实际 损失 或实际 损失 ,或因未给国家利益 造成 实际 损失 或实际 损失 而不属于重大损失 ,均不得 以本罪论处 。 所称国家利益 遭受 重大损失 ,在此 指因 将单位 盈利 业务 交由 亲朋好友 经营 ,使本单位 丧失 可能 获利 的利润 ,将单位 本应得 的利润 转移 给自己 的亲友 ,数额 巨大 的,数额 巨大 的;以及 因向自己 亲友 经营管理 的单位 以高价 采购 或低价 销售商品 甚至 采购 自己 亲友 经营管理 单位 的不合格 商品 ,从而 使自己 经营 的商品 遭受 重大损失 。
㈢主体 要件 。 该犯罪主体 为特殊 主体 ,即国有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职工 。 在此 ,职工 ,不只是指国有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的国家 工作人员 ,而是 泛指 国有企业 、企业 、事业单位 的全体员工 。
㈣主观 要件 。 该犯罪 在主观 上只能 由故意 构成 ,具有 非法 牟利 的目的 。 也就是说 ,行为人 明知 自己 利用 职务 便利 为亲友 提供 经营活动 所需 的条件 是背信 经营 ,但为了 获取 非法 利益 仍故意 从事 这种 行为 ,过失 并不构成犯罪 。 对本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即为 上述 情形 ,在司法 实践 中,对于 相关 事项 的处理 ,应严格 按照 实际 的违法 事实 后果 来办理 ,尤其是对造成 经济 财产损失 的重大损失 ,或者 涉案 金额 巨大 的,则是需要 从严 从重 判决 。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