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股说明书、认股 书、公司 、企业债券 募集 办法 隐瞒 重要 事实 或者 编造 重大 虚假 内容 ,发行股票 或者 公司 、企业债券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应予以立案调查 ,
(一)发行 金额 在五百万元 以上 的;
伪造 、变造 国家机关 公文 、有效 证明文件 或有关 凭证 、单据 的;
(三)使用 募集资金 从事 非法活动 ;
㈣转移 或隐瞒 所募集资金 的;
(五)其他 后果严重 或有其他 严重 情节 的情况 。 买进 债券 ,也是一种 投资 ,但根据 公司法 制度 发行债券 。 如有 违规操作 ,将债券 用于 非法 筹集资金 。 筹款 越多,那么 判决 就越严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